依法挽救迷途少年—土右旗检察院办理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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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04-11 来源:土右旗文明网

  近日,土右旗检察院对一名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这是土右旗检察院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是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土右旗检察院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工作取得了新进步。

  土右旗公安局以小叶(化名)涉嫌盗窃罪向土右旗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未检承办人在仔细审查证据材料后,先后对小叶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被害人就案件事实做了详细的了解,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小叶提供辩护。经查,小叶是一名在读高中生,2017年2月份的寒假期间,小叶在其打工的店铺里盗窃了店主的手机,得手后,小叶将手机卡丢弃并更换手机外壳,欺骗家长该手机是自己用工钱和零花钱买的。案发后,被盗手机由土右旗公安局扣押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小叶的行为表示谅解。承办人对小叶做了社会调查,得知小叶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为减轻家里经济负担,寒假在父亲朋友的店里打工。承办人考虑,小叶即将面临高考,如果起诉,小叶可能无法按时完成学业,考取理想的大学。为了挽救小叶,未检办案组研习相关法律法规,参考研究其他地区的先进做法,依法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小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诉条件。但其系未成年人,初次犯罪,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并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一款的规定。据此,土右旗检察院对小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设定六个月的考验期。综合考量小叶课业繁重且即将面临高考的现实情况,以及小叶犯盗窃罪的犯罪性质,承办人对小叶做出了考验期规定。要求小叶给被害人写一封道歉信,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小叶做深刻的自我反省,也让小叶能够纾解心中的情绪,真正的悔过自新。除此之外,针对小叶年少且缺乏法律常识的情况,要求小叶在认真完成课业的同时,登录土右旗检察院未成年人关护平台(#),在网上定期学习法律法规并汇报思想动态。要求小叶在考验期结束前,认真回顾反思,结合自身经历,针对习总书记说的“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写一篇心得体会,希望小叶能够认识到,清清白白的做人做事,坚持不懈的努力奋斗才是实现人生价值、收获幸福的唯一途径。

  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承办人与小叶及其父亲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意义和考验期的规定做了详细的解释,小叶的父亲欣慰地说“孩子一时糊涂,差点把一辈子毁了,感谢能给孩子一次机会,有了这次教训,他肯定再也不敢做坏事。”小叶也说“再也不做这样的事了,我会认真按要求通过考验。”

  这是土右旗检察院未检工作的一次新尝试,今后,土右旗检察院将继续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制宣传、帮教回访、救助关爱、管护教育等方面下大气力,正确把握好、落实好未检特殊政策、特殊制度和特别程序,增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提升未检工作的影响力,增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协作,创造未成年人帮教条件,最大限度促使涉罪未成年人幡然醒悟、回归正途。

  检察官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二百七十二条、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定考验期,如其在考验期内遵守规定,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来源:土右旗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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