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极为熟悉的
社区绿化、环境卫生、邻里关系
……
这些都是构成文明社区的必要因素
“小社区”营造“大文明”
我们都希望生活在舒适惬意的人居环境中,社区公共场所和公共空间属于全体居民所有,请自觉养成环保意识,主动维护社区公共区域及楼道内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私搭乱建、不毁绿种菜,不在楼道堆放杂物,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共同构建文明社区空间。
养成文明驾驶好习惯不仅方便自己也方便他人。进出小区和人多的地方要减速慢行,礼让他人。按规定停车,不堵在消防通道和狭窄通道,停车要入位,停车后要给行人和其他车辆留出出行距离,同时,切勿将自行车/电动车停放在楼道内。
饲养宠物可以增添生活乐趣,但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要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并按照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进行养犬登记;外出时束犬链(绳)牵引,主动避让路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做文明“铲屎官”。
社区内的公共设施关键时刻能派上大用场,尤其是消防设施,事关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安全。请不要侵占、损坏公共设施、消防设施,不要损坏硬化路面,及时制止侵占、毁坏公共设施的不文明行为,共同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高空抛物现象一直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是一种极不文明的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极大。一颗小小的石子、硬币都有可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请您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邻里和谐不仅会影响到居家生活环境,更是展现社会和谐文明的小窗口。见到邻居问声好,互相礼让、平等待人,积极帮助社区内有困难的邻居,营造睦邻友好的和谐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有关规定也对共建文明社区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停放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堵塞他人车库;
(二)占用他人停车位;
(三)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
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有以下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携犬出户时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未主动避让他人、未及时清理粪便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携犬(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文明是个“动词”
需要您实实在在付诸行动
请您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
做文明居民、共建文明社区
上世纪二三十年代,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解体,军阀混战,土匪横行,水旱灾害频发,导致大量农民破产,乡村破败不堪,引发许多知识分子...